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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西安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xalhlawer.com/ 时间:2014-05-05 14:05:41
原告徐X诉称,我与被告于199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9月20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1年9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4月21日生育一女取名周X丹,乳名X娜。1999年时,我仅仅17岁,我与被告从相识到结婚,我都不是出于自愿,因我8个月大的时候,母亲就离开了我,继而父亲也离家出走,与我相依为命的爷爷也在我17岁那年身患绝症,爷爷为了在临走之前安顿好我,逼我出嫁。结婚前,我试图逃婚,但最终还是不忍心让爷爷失望而去。由于婚前我与被告未有感情基础,导致婚后一直感情不和。2008年春节期间,我向他提出协议离婚,他不同意,反而打我。此后我就与他分居至今。2008年4月21日,我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驳回。但期间,我没有和被告见过一面,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现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周X丹由被告抚养。
被告周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20日举行婚礼,2001年9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4月27日生育一女取名周X丹(乳名X娜)。原、被告婚后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但初期感情尚可,但后来感情发生变化,原告徐X曾于2008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周X离婚,但于同年6月6日经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其后,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另查,周X丹一直跟随其祖父母生活。再查,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无存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登记证明、(2008)固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初期婚后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有争吵行为,原告徐X为此曾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仍不能和好。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本院对原告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周X丹一直随其祖父母生活,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应由被告周X抚养为宜,抚育费用本院结合当地生活水平酌情予以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徐X与被告周X离婚;
二、周X丹由被告周X抚养,原告徐X每月支付抚育费200元至周X丹十八周岁止,于每月30日前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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