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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离婚

文章来源:西安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xalhlawer.com/   时间:2016-09-25 15: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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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王X因与被上诉人朱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08)扶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金亮,被上诉人朱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王X与朱X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5月1日在西华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于2003年10月在西华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其后于2004年3月24日二人又在西华县民政局办理了复婚手续,2007年7月双方分居至今。王X诉朱X2万元债务是共同债务要求分割,该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之中。

  原审法院认为:王X、朱X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王X请求与朱X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成立,其诉请应当予以支持;另外王X要求2万元作为共同债务依法分割,因该案业经西华县人民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现该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之中,因此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1、准予原告王X与被告朱X离婚。2、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清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X负担。

  王X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扶沟县人民法院(2008)扶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2、改判2万元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均摊;3、上诉费用由朱X负担。

  王X的上诉理由为:1、2万元借条是按朱X要求所写,且借款全部交由朱X保管,王X本人并未经手;2、朱X是朱X香诉王X借款纠纷一案朱X香的代理人,她知道2万元债务的存在;3、第一次离婚后双方一直在一起生活,夫妻关系实际上一直存续,2万元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依法分割。

  朱X答辩称:王X借朱X之妹朱X香2万元钱事先其并不知情,借款发生在双方复婚之前,应当是其个人债务。同时表示不同意离婚,要求驳回王X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另查明,朱X香诉王X借款纠纷一案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周民终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且已生效,该案王X申诉未有结果。

  本院认为:王X、朱X系离婚后复婚,夫妻感情基础差。现王X再次提出离婚诉请,表明其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王X要求解除与朱X婚姻关系的请求成立。关于王X借朱X之妹朱X香的2万元债务,本院(2005)周民终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已认定其为个人债务,该判决已经生效,因此对于王X主张2万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分割的请求,本院不予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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