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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西安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xalhlawer.com/ 时间:2014-05-05 14:05:11
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按照法律规定,对不宜分割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者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一半价值的补偿,同时考虑胡先生离婚后对房屋进行了部分修缮。据此,法院判决房屋及院内地上物归胡先生所有,胡先生给付前妻两万余元。
目前“啃老族”离婚时发生房屋的争议主要有五种情况,一种是父母在为子女购房时,将产权人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子给子女居住,但是在房屋贷款的归还上有争议;二是房屋为婚前购置,父母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三是父母婚后购置,但未明确表示赠与给夫妻双方,这也是争议最多的;四是,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父母一般无权收回已出资房款。此外,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一方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可以说“啃老族”给父母惹的麻烦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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