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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文章来源:西安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xalhlawer.com/   时间:2014-12-23 17: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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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2010-10-11四川省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题目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76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题目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劳动保障部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类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题目的通知》的规定,将招用的农民工纳进工伤保险范围,及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对遭受工伤伤害的农民工,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医疗救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参保和相关待遇支付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分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工作治理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二、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伤残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支属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支属抚恤金等题目,按照以下办法处理:(一)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其伤残补助计算标准按照全省人口均匀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匀工资为基数计算:一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3.3个月;二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3个月;三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2.7个月;四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2.4个月。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伤残补助待遇的标准不得低于100个月、90个月、80个月、70个月。按照前款的计算办法,伤残农民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每满一年增发0.3个月(职业病职员加发0.2个月),不得低于6个月(职业病职员10个月);需要生活护理的职员,按照鉴定的生活护理等级,每满一年增发0.7、0.5、0.3个月生活护理费,不得低于14、10、6个月;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了辅助用具的农民工,可享受一次辅助用具更换的补助用度。(二)符合条件的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支属,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支属抚恤金的,其待遇计算办法为:供养支属为子女的,以18周岁为失往供养条件,以按月发给的供养支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计算;其它供养支属,以按月发给的供养支属抚恤金标准计算20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5年。(三)我省境内各类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支付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支付待遇。(四)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在待遇核定时提出;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支属抚恤金的,需由工亡农民工供养支属在待遇核定时提出。均应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终结其工伤保险关系。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发生的农民工工伤,待遇题目已经按原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待遇题目尚未处理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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