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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文章来源:西安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xalhlawer.com/   时间:2016-08-26 1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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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刘黎明,男,汉族,1955年10月14日出生,系云南宜字玛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云南省宜良县匡远镇环城南路106号6幢1单元301室。

  被告杨丽,女,汉族,1954年5月20日出生,系云南宜字玛钢有限公司妇女主任、质检科长,原住云南省宜良县匡远镇环城南路106号6幢1单元301室,现住云南省宜良县匡远镇永昌街7号。

  案由:离婚纠纷。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争议:

  一、刘黎明与杨丽经自由恋爱于1983年2月2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与杨丽的父母共同居住生活。1984年10月21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女儿名为刘芳芳,现在云南警官学院读大三。

  二、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云南省宜良玛钢厂改制为云南宜字玛钢有限公司,刘黎明以自然人身份出资人民币216万元成为该公司股东,享有该公司72%的股份,刘黎明系该公司经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3月19日,经该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刘黎明投资所占的股份变更为42%。杨丽以自然人身份向宜良云玛废旧物资经营有限公司出资36万元成为该公司股东,享有该公司72%的股份,杨丽系该公司经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

  三、家庭共同财产:刘黎明、杨丽、双方婚生女刘芳芳、杨丽的父亲杨德华及母亲刘荣极共同共有位于云南省宜良县匡远镇永昌街7号房屋一套,该房屋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238.16平方米,2004年5月19日办理了房屋权属证书。刘黎明、杨丽及刘芳芳共同共有位于云南省宜良县匡远镇环城南路106号房屋一套,该房屋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78平方米,1998年12月23日办理了房屋权属证书。

  四、双方无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刘黎明与杨丽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云南省宜良县匡远镇永昌街7号建筑面积238.16平方米的一套混合结构房屋中,刘黎明享有的份额赠与双方的婚生女刘芳芳,杨丽享有的份额仍归杨丽所有;位于云南省宜良县匡远镇环城南路106号建筑面积78平方米的一套混合结构房屋中,杨丽享有的份额赠与双方的婚生女刘芳芳,刘黎明享有的份额仍归刘黎明所有;刘黎明享有的云南宜字玛钢有限公司42%的股份归刘黎明所有;杨丽享有的宜良云玛废旧物资有限公司72%的股份归杨丽所有;同时,刘黎明补偿杨丽175万元,支付期限为:2007年7月1日前支付50万元,2007年12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2008年2月1日前支付75万元;个人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

  三、个人所负债务由个人承担。

  四、案件受理费15950元减半收取,即7975元由刘黎明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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