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 王继平 律师个人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西安离婚律师 > 因家庭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致夫妻离婚夫要求抚养子女

联系我们

  • 姓名:王继平
  • 手机:13772172229
  • 邮箱:609114770@qq.com
  • 证号:16101200410396345
  • 律所: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
  •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风城五路与未央路十字东北角海棠花园四楼

因家庭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致夫妻离婚夫要求抚养子女

文章来源:西安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xalhlawer.com/   时间:2016-08-02 15:08:00

分享到:0

  原告:吴满华,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青林村379号。

  被告:李炳翠,女,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吴满华为与被告李炳翠离婚纠纷一案,于2007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文波独任审判,于2007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满华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开始同居生活,于1990年4月19日生育一子吴腾,后双方于1993年3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自1993年起以打工为由常年在外,儿子都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次回家只在家短期居住,即又外出,因此双方夫妻关系恶化,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李炳翠辩称:原、被告于1988年在打工时相识并恋爱,1989年开始同居生活,后生育一子,并办理了结婚登记。为家庭建房和生活开支所需,从1993年起经原告同意,被告外出打工,家庭开支、儿子抚养费用几乎都是被告打工赚来的。2006年,家庭房屋加层,被告因患病不能持续打工,拿回建房的钱较少,双方发生矛盾,夫妻关系出现裂痕。但原告所述被告离家出走,夫妻关系明存实亡均不属实。被告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好,婚后也建立了应有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产生矛盾是因家庭经济问题,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原告端正思想,夫妻仍有和好可能。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1989年开始同居生活,于1990年4月19日生育一子吴腾,后于1993年3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自1993年起因家庭生活所需会外出打工。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6年,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请求离婚,后原告撤诉。

  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2006)莲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后双方自愿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应认定双方婚姻基础尚可,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对夫妻感情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满华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0元,其他诉讼费用400元,合计人民币1000 元,由原告吴满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咨询热线:
13772172229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