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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庭上争夺两岁儿 男方因病难再生育获抚养权

文章来源:西安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xalhlawer.com/   时间:2014-10-17 1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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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我生的!我为孩子付出的更多

小夫妻俩闹离婚,庭上争夺两岁儿

男方终获抚养权,只因他的“牺牲”大

为了让妻子能怀上一个健康聪明的宝宝,患有疾病需终身服药治疗的丈夫在婚后第三年毅然决定停药,半年后妻子终于如愿以偿地怀孕了。然而,孩子才两岁,两人就闹离婚。两岁的儿子跟谁一起生活,成了双方争夺的焦点。10月19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两人准予离婚,孩子随男方小杭共同生活,女方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

为了孩子

患病丈夫冒险停药,妻子才怀孕 两边家庭却因争着照顾孩子起了冲突

现年27岁的海安姑娘晓晴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售楼小姐。2005年10月,晓晴与大她4岁的南通摄影师小杭相识并恋爱。

但一年多后,小杭身患“肝豆状核变性”疾病需终身服药。为了让妻子生健康宝宝,从2009年1月开始,小杭决定停药。2010年5月,儿子浩浩出生。虽然因停药导致小杭病情严重并住院治疗,但孩子的出生还是让一家人感到很甜蜜。在晓晴休完产假后,她父母就带浩浩回到海安老家。而小杭的父母也很想念孙子,几次提出要把浩浩接回家,但都未能成行。就这么一个孩子,两边的老人都想让孩子跟随自己生活,为此,这对小夫妻频频发生争吵,双方家庭也多次发生冲突。2011年4月,晓晴向南通市崇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由她抚养儿子。但法院驳回晓晴的离婚请求。今年3月,晓晴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争夺孩子

双方都要求孩子归自己抚养 因服药影响生育,最终判给了男方

法庭上,小杭表示自己患有先天遗传性“肝豆状核变性”病需要终身服药治疗,而自己为了孩子健康,在晓晴准备怀孕期间冒险停药,并导致之后住院治疗。在这种情况下,自己不可能再生育子女,要求法院将儿子判归其抚养。

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一审认为,自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没有共同生活,表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应予以准许。根据被告陈述和医院的疾病证明,本疾病被告需要终身服药,且在庭审过程中,晓晴也认可在其准备怀孕期间,小杭也曾停药,由此看出小杭对于再次停药准备生育会造成疾病加重的担心不是没有依据。而这种疾病虽然不会导致小杭没有生育能力,但是终身服药的治疗方式,必然对小杭以后的生育造成一定的影响。本案中,小杭有自己的住所和工作收入,孩子由其抚养并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双方婚生子随男方共同生活,女方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实际发生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晓晴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抚养权归属

总的原则

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保障孩子权益出发 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与条件判定

近年来,离婚案件始终高居法院各类民事案件榜首,由此而产生的财产纠纷、抚养权、探视权纠纷也随之增多,特别是80后年轻夫妻离婚率的不断上升,使离婚年龄呈年轻化趋势。

80后夫妇所生育的子女处在典型的“4+2+1”模式下,该模式导致所有的大人都把注意力集中在孩子身上。离婚时,父母的施压会导致小两口激烈争夺孩子抚养权。但也有不少80后离婚时,因物质积累少,在抚养费的多少上会特别计较,甚至能影响到他们选择是否要孩子,还有一部分80后则是在思想上追求自由、考虑将来还要再婚等因素,觉得孩子会成为累赘,因而找各种借口推托。据南通中院民一庭审判长顾华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具体分析

根据孩子年龄,2岁以下一般跟母亲 丧失生育能力一方会优先考虑

“在离婚案件审理中,争夺抚养权的情况较多,在双方无法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在判决时一般会根据子女的年龄分段考虑: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一方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顾华介绍说,本案中孩子已满两周岁,男方患有先天遗传性疾病,虽未丧失生育能力,但因再次停药会严重影响健康,再次生育的风险比较大且由其照顾孩子也不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故法院判决孩子随男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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