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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破裂妻诉离婚

文章来源:西安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xalhlawer.com/   时间:2014-06-02 14: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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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吕X因与被上诉人贾X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21日向淇滨区法院起诉。请求与贾X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抚养婚生子女。淇滨区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受理,于2008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09年1月6日作出(2008)淇滨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吕X不服原判,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淇滨区法院一审认定:1995年10月15日,原告吕X与被告贾X在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生子贾X帆,1996年6月1日出生;婚生女贾一冉,2003年8月23日出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不注意夫妻感情培养,常因琐事产生矛盾。为此,双方争执成讼。

  淇滨区法院一审认为:吕X与贾X婚后感情尚可,吕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贾X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吕X要求与贾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吕X对子女扶养及财产分割的请求,亦不予支持。吕X与贾X已结婚十三年,婚姻基础较为稳定,本案因吕X和贾X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相互理解和沟通,且处理家庭矛盾采取的方式不当,导致吕X提起诉讼。从有利于家庭和睦、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如双方注意夫妻感情培养,和好有望。

  淇滨区法院一审判决:不准吕X与贾X离婚。

  吕X上诉称: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期间,吕X曾提交了贾X对吕X实施家庭暴力,将吕X殴打致伤的相关证据,有吕X到医院治伤的医院诊断证明,以及吕X向公安机关报案求助的“110”记录等证据,表明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此外,一审期间,贾X拒不出庭参加诉讼,藐视法庭,而一审判决却对上述问题只字未提,替被上诉人贾X撑腰。第二,贾X已经有“第三者”,但一审判决书中却故意丢掉了“家庭暴力”和“第三者”这两项重要内容,而简单概括为“双方不注意夫妻感情培养”,明显违背了吕X的真实意思表示。据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吕X与贾X离婚或发回重审。

  贾X辩称:贾X和吕X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很多,贾X也确实殴打过吕X,但目前十分后悔,今后一定改正错误。一审时,贾X未到庭参加诉讼,主要是不愿意离婚,希望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再给予贾X一个解决家庭矛盾,恢复夫妻关系的机会。

  本院经审理,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审查当事人所举证据,确认淇滨区法院一审认定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贾X与吕X已结婚14年,且生有一子一女。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矛盾,本应互谅互让,以维持夫妻感情和家庭和睦,但贾X解决家庭矛盾方法不当,甚至在与吕X发生争执后,殴打吕X,伤害了吕X的感情,致吕X与贾X分居,并提起离婚诉讼。对于夫妻感情的伤害,贾X负有主要责任。本案二审中,贾X承认自己殴打妻子的过失和错误,态度诚恳,且表达了改正错误的决心。据此,贾X和吕X之间的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为维护家庭整体利益,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时也给予贾X恢复正常夫妻关系的机会,故对吕X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淇滨区法院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吕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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