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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西安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xalhlawer.com/ 时间:2014-06-09 14:06:53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4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 2006年1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17日生育一男孩。由于婚前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两人性格差异较大,无法建立夫妻感情。自2007年7月被告有了外遇经常夜不归宿,双方为此经常发生吵闹,被告并多次对原告使用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再无和好可能。故依法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财产,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没有外遇,也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不影响我们的夫妻感情。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生活的幸福,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1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17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吕X贤,现随被告生活;双方婚前感情很好,婚后感情一般,因为家庭琐事,双方有时吵架;2008年11月6日再次吵架后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开始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2004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到2006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交往时间较长,彼此了解较多,感情较好;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生育有一子,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冷静处理生活中的琐事,并不会影响夫妻感情、家庭和睦。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明X与被告吕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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